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处置权限,严格审批手续,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所有单位。
第二章资产处置的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资产处置,是指资产使用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
第五条本办法中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处于闲置状态的资产。
(二)仍有使用价值,但继续使用已不能满足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的资产。
(三)因学校机构调整等原因发生使用权转移和变更的资产。
(四)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技术淘汰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及其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无形资产的损失。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有:调剂、出售、捐赠、报损、报废等。
(一)调剂: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二)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方式。
(三)捐赠:指以捐献、赠送方式无偿支援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变更资产的所有权的资产处置方式。
(四)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五)报废: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方式。
第三章资产处置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处置由申报单位组成三人以上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处置建议和申请,本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审批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学校主管领导审批,超过50(含50万)万以上的资产处置,按照《内蒙古农业大学“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试行)》研究决定。
(二)学校审核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资产处置办法:
(一)学校拟报废资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复文件要求进行统一回收处置,对仍可使用的资产,进行调剂使用,不能调剂使用的,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处置。
(二)处置的资产残值一律上缴学校财务处,作为仪器设备维修、更新资金的补充。
(三)完成报废资产处置手续后,由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同时调整资产账目,做到账账相符。
第十条资产的出售、捐赠、报损等处置办法,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国有资产处置责任
第十一条资产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和办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处置资产或拆卸拟报废资产中的零部件。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资产者,视情节轻重,学校将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固定资产处置论证书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上一条:内蒙古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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