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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技术人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客观评价实验技术人员工作业绩,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第20号令),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人员(含校聘)在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建设等方面工作业绩的考核。
第三条 实验技术岗人员工作业绩(以下简称工作业绩)考核是我院实验技术岗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审定工作业绩和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四条 工作业绩考核按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工作业绩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考核办法与考核指标所制定得相应细则具体执行。
第五条 工作业绩考核是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将作为评优、聘岗、晋升的主要依据。
二、考核办法
第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工作业绩每年度考核一次,一般要求在教职工年度考核之前完成。
工作业绩考核结果:按《工作业绩考核表》得分,将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A等级。
1、当年年度内出现实验室责任事故1次(含)以上者;
2、没有完成年度岗位工作任务者
3、其他
第八条 当年年度内出现实验室一般责任事故2次以上(含2次)或出现实验室重大责任事故者,直接定为D等级。
第九条 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生、教师对实验技术岗人员工作进行测评,通过测评使考核工作更全面客观,真正起到促进实验室工作的作用。
第十条 考核工作小组对实验技术岗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审核,确定相应的等级并通知本人,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学院考核工作小组受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学院填写《实验技术岗人员工作业绩考核汇总表》,一式三份,一份交人事处,一份交教务处,一份学院留存。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1、工作业绩考核结果与评奖评优、学院年度实验人员奖金相挂钩:A等级1名(奖金3000元,外派参加全国高校实验技术人员会议一次)、B等级1名(奖金2000元);
2、在学院网站公布每年度工作业绩优秀的实验技术人员名单;
3、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实验技术人员、其它方面达到学校基本条件,近三年工作业绩考核至少有一次为A等级,优先考虑,年度工作业绩考核为D等级,延迟1年以上。
4、对工作业绩考核不合格者,由所在系系主任向本人发出通知,提出改进。近两年连续不合格者,学院有权停止其相关工作。
四、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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